发布时间:2025-01-26 09:17:08 | 爱好网
法律分析: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
1、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
2、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
3、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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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重庆市小学入学的“三对口政策”是指:
1、户口对口,适龄儿童与监护人的户口都在辖区内。
2、房产对口,监护人所有的房产也在该辖区内。
3、居住地对口,适龄儿童的实际居住地在该辖区内。
法律依据:《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制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考试成绩和各类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
第九条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设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爱好网
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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